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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电动汽车企业如何加强与迪拜的合作?(ODI境外投资备案)

发布时间: 2024-11-28 11:02 更新时间: 2024-11-30 07:08

新华社迪拜10月30日电(记者赵丹亮)第三届迪拜新能源大会29日在迪拜举行。来自中国、阿联酋等国的300多名政商界代表围绕中阿新能源合作的实践和愿景进行了探讨。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负责经济商务事务的参赞朱炼表示,中国和阿联酋都高度重视绿色转型发展,加强在新能源领域合作已成为双方重要共识。期待中阿双方继续携手,实现互利共赢,造福两国人民。迪拜阿里山自由区负责人哈马德在会上介绍了迪拜可持续发展的愿景,以及发展清洁可再生能源、减少碳排放和普及电动汽车方面的情况,表示期待同中方企业加强合作。大会由中国建材国际中东北非公司主办。会上,多家中方企业代表介绍了各自在绿色节能方面的实践。中国建材国际中东北非公司分别与道达尔能源迪拜公司等6家企业签署合作协议。——“转载至中国一带一路网

一、ODI备案适用的境外投资情形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简言之,只要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涉及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等权益即需要境外投资备案。境外投资备案常见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1)境外新设公司;(2)境外并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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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DI备案主管部门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备案主要涉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三个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在实践中,一般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


三、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界定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敏感行业目录》及国家发改委解答,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

(一)房地产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娱乐业

(五)体育俱乐部

(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境内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需满足的申请条件

1. 符合境外投资的性质:属于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取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符合主体要求:属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我国法律虽未规定境内企业成立需满足一定期限方能进行境外投资,但实践中,如境内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境外投资审核较为严格,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Zui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 符合投资可行性要求:需要具体说明境内投资主体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4. 符合财务要求: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未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较低,净资产回报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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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ODI备案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以上海市为例,供参考)

(一)发改委立项;向省/市发改委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待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所需材料:(1) 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2)资金来源真实合规证明(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3)境外投资申报文件(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请示)(4)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5) 项目情况承诺说明函(6)财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7) 股权架构图(8)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9)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10)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所需材料:(1)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4)投资主体董事会决议(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6)境外投资并购协议(若无并购事项可不提交)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银行放外汇,并由外管局监管。境内机构应先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办理投资款的购付汇。

境内银行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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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问题(Q&A)

1、是否要求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与在境外的投资目的一致或有密切关联?

答:不要求,但境外的投资目的要符合境内投资主体的商业发展需求

2、全国哪些地区的ODI备案审查相对宽松?

答:北京、天津、海南等地区。

3、境内机构在尚未取得发改委以及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前可以向境外汇款吗?

答:可以。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Zui长不超过12个月。

4、在投资款项尚未汇出,无法实际开展境外交易的前提下,申报时如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拟汇出的资金用途?

答:若投资金额未明显过高,如低于50w美金的,一般仅需提交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对拟汇出资金的用途作出初步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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